《目录(2024 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技术、装备及产品,有利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其中,涉及环保行业的鼓励类有13大项,包括大气污染物治理和碳减排、生态环境修复和资源利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2、《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各有关主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以及相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下达、分解、资金安排和使用等开展的日常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检查和后评价等。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3、《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指南》(HJ511-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促进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的构成、层次结构,划出各子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编订了生态环境信息化标准明细表。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4、《固定污染源基本数据集 第1部分 基础信息》(HJ 1346.1-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推进生态环境信息标准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集的元数据和相关数据元的元数据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5、《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排放源管控》(HJ8.4-2023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排放源管控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排放源管控档案工作,服务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管控工作和活动中直接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排放源管控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6、《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HJ8.6-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的科学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和活动中直接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7、《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HJ 1325-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放射性测井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放射性测井活动应遵循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核技术利用》(HJ 1326-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范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员辐射安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新、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和退役项目终态验收的验收工作程序、验收自查、验收监测、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和后续工作等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二、地方文件及标准
1、《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管理,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鲁政办字〔2022〕11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2、《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3、《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省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4、《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省建设用地土壤生 态环境监督管理,防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等有关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5、《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6、《达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7、《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8、《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动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建设,持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企业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本通知经2023年12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9、《秦皇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秦皇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区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管理、服务、监督等活动。本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10、《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11、《焦作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涵养城市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焦作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制发。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12、《沈阳市浑河保护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浑河区域的生态保护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依法采取综合防治举措,提高浑河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市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对可能造成河道污染的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等进行科学指导,实现无毒害生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1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为保障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14、《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切实发挥节能审查源头把控作用,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15、《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和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16、《滁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集中式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17、昆明市地标《湖泊沉积物磷负荷监测及评估技术指南》(DB5301/T 103-2024)
本文件规定了湖泊沉积物采样,磷含量测定和磷负荷定量评估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技术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湖泊沉积物内源磷负荷监测及评估。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18、山西省地标《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2800-2023)
本文件规定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耐火材料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耐火材料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该标准自2024年2月2日起实施。
19、山西省地标《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2801-2023)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企业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中工业涂装工序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该标准自2024年2月2日起实施。
20、《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21、重庆市地标《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DB50/T 1512-2023)
文件由重庆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出,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规定了现制现售饮用水术语和定义、水质卫生要求、场所及设施设备卫生要求、卫生管理要求,适用于现制现售饮用水制售水设备应用场所。本标准自2024年2月10日施行。